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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到底是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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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0: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你也是个读书人,背过那么多思想政治课,你能说清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到底谁拥有这个土地使用和买卖权呢?

“农民集体”指的是谁?到底是农民还是集体?如果说属于农民,农民一不能进行土地交易,二不能将土地抵押融资,产权残缺不全。如果说属于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仅仅是一个自治组织,无法赋予其所有权身份。那么,“集体”到底是谁?
于是,与村委会签订的任何协议,随时都可以宣布无效。根据法律,只有与“农民集体”签订的才算有效,而国内实际上并没有这个主体,法律的这个明显漏洞至今未见修改,难道不奇怪吗?
    其二,趁着土地性质的变迁移花接木。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问题出来了,有些地方本来是农村,但一挂牌被“城市化”了(比如县改为某个市的区),于是,原属于一个虚拟的“农民集体”的土地一下子变成了“城市市区的土地”,于是,在这上面建造的任何房屋都瞬间变成了违章建筑——说你违章就违章。

事实上,很多违章建筑本身就可能是合法建筑。以唐·福·珍夫妇的房子为例,根据公开的相关信息,该房建设于1996年,属于夫妇俩回国在农村建房办厂,与村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而且提交了相关补办的手续。但10年后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其为违章建筑。这里面存在着几个问题:1)《城乡规划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的。2)1996年当时不存在什么城乡规划问题,无法根据规划来证明其房屋违章,换句话说,其建筑物是合法的。3)强拆其房屋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2001年才施行的!因此,一些地方认定某个建筑合法,实际上是先入为主的,即先判定你是违章,然后再找证据。
发表于 2009-12-15 11: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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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1: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bei ju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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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杯具啊~~~[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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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7: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国家需要完善的法制需要很久,在中国或许更长吧,中国至古民怕官,国民劣根性是几千年封建统治所致。而可悲的是新中国改观不多。
想要民主,想要自由,这些不是赋于你的,而是你自己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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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唐福珍自焚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死者丈夫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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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谁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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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4 12:0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清楚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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