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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需要先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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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8: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的这句话,引起社会各界热烈反响。报告的这个新提法,意味着老百姓的收入不光来自工资,国家还将创造条件增加百姓的多元化收入。有金融业代表将这句话“翻译”为:“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的确,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和理财市场的繁荣,公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提升,无疑是一个大趋势。执.政.党对公民财产性收入的明确支持,不仅让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必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理性发展。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全新提法的重要价值,与会的专业代.表已经做了详细阐释,笔者无意在此班门弄斧,而只是想重复一个基本的常识:先有财产,然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须以稳定的公民财产以及明确的私人财产权作为前提。显然,财产性收入至少需要两块基石:财产基石和法律基石。
毋庸置疑,《宪.法》关于私人财产权的多次修改、《物权法》的通过以及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十.七.大报告中的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这一块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断完善。比如资本市场的恶意操纵行为对中小股民财富的掠夺,比如“政.策市”的纠正,等等。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农民的土地,比如小摊贩的摊位和工具,比如农民工的工资。尽管与富人的财产相比,这些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值一提,但这却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谋生之本,是他们维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严不可或缺的财产。它们不应该被强征、被没收或者被拖欠,权力不能在其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法律的空缺必须尽快弥补。
简单的道理是,一旦穷人连维持基本生存的财产都丧失了,那么无论政.府怎样“创造条件”,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更大力度保护穷人财产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靠劳动吃饭的机会,是最应该被“创造”的“条件”之一。
在财产基石方面,我们必须正视的是贫富分化的现实。而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于是就可能产生一种“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从而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因此,在对待财产性收入时,应该有不同的政策安排:对那些更有可能为穷人获得的数量有限的财产性收入宜于免收税费,比如居民储蓄利息。而对那些更有可能为富人获得的数量庞大乃至惊人的财产性收入宜于根据暴利程度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比如炒房收入。
说到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首先要让更多人拥有合法的私人财产,并切实保护好他们的私人财产权,继而对财产性收入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实现报告中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让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发表于 2007-10-25 01: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说白了普通老百姓只有保命钱,哪有这么多的财产??????????
既得利益者越来越富了,大资了!!!!!!![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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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0 10: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em04][em04][em04][em12][em12][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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