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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经过,反思我们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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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6: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今年7月,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经过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
事件的经过:彭宇被索赔13万元 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跌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连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太儿子打电话。9时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离开了。可老太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老太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老太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老太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老太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第一次开庭:派出所未提供笔录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老太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派出所以正在大搞装修为由,称无法提供这份关键的证据。 点评:派出所搞装修,正常的业务都不能进行了?派出所的笔录,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证据,既然双方均无法提供,法庭就应认定为双方举证不能,本案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诉。
第二次开庭:派出所的笔录丢了 5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接警的一名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老太太一方代理人以此试图证明彭宇曾承认跟人发生碰撞,而直接受害人就是老太太,要其承担责任。彭宇称自己做笔录时从没说过这话,他下车后才发现了倒地的老太太。 点评:派出所的笔录找不到,也不查,倒是派来一个警察出庭作证,而且是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词。明明做过笔录,可是就是不拿出来,这种证言当然不能采信。退一万步说,即使彭说过下车时被人撞了一下,就能证明撞的就一定是老太太吗?难道现场只有他们两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应提供能得出唯一肯定结论的证据,提不出,同样是举证不能,法院理应再次驳回起诉。
第三次开庭:原告称不认识证人 7月6日下午2时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经过两次庭审,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第三次庭审,老太太的代理人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当时民警对彭宇所做的原始询问笔录电子文档和民警的回忆材料,试图证明彭宇当时曾向民警称:“自己感觉被撞了一下,后来看到老太太倒地了,就上前去扶。”彭宇一方再次予以否认,并提出为何笔录原件和证人陈先生的笔录都不在了? 被告彭宇则请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出人意料的是,老太太看了一下陈先生的样子后,否认他是当天帮助她的中年男子,但她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而证人表示“太让人气愤”。 点评:老太太否认陈先生是当天在场的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被证明是说谎。因为当天见过陈先生的人,还有老人的儿子、警察等,更有陈先生手机中和老太太儿子联系的电话号码为证。法官既然不采纳高老太太的意见,就应采信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因为原告当事人高老太太故意说谎,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再次驳回其诉讼。然而这次庭审依然没有结果。
第四次庭审:彭宇被判赔4万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人民币45876.36元。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双方无过错?告的是被告,法院当然只须认定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与原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原、被告不是共同行为人,责任共担从何说起?法律依据何在?
派出所伪证:被质疑失去诚信力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卢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是用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在记者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而老太太的儿子也是个公安人员。 点评:卢所长是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力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彭宇已因此失业

    昨天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双方均无过错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法官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即刻离开法庭,彭宇也随即被摄像机包围。现场一片寂静,众记者在瞬间竟没有人发问,只是把目光和话筒递向了埋着头的彭宇。

    “意料之外,”高式东律师说了一句话后,便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彭宇还是一言不发,眼眶却已开始泛红。过了好一会儿,他低声说:“我要找说理的地方。”

    高式东律师在被问到如何评价结果时,用了“没有以事实为基础”笼统作答。对于是否上诉,他表示将在与彭宇再行商议后决定。

    昨天下午,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依然出现在旁听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老先生在庭前说,他也希望今天能看到一个结果,还事实一个公道。但陈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绪甚至比彭宇更激动:“朋友们,”他大声对着摄像机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相关链接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7月以来,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就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各方说法

    帮人还是撞人?彭宇版:我在做好事

    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据《金陵晚报》早前报道,彭宇回忆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见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

    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可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

    徐老太版:他撞了我

    而老太太对事实的陈述是另一个版本。据《现代快报》报道,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

    今年1月4日,徐老太太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13.6万余元。

媒体:老太太儿子是警察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奇怪的是,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老太太儿子刚好是警察,让网友们不禁猜测,笔录不知去向其中或有蹊跷。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

    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网友:好人做不得

    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派出所不提供关键的证据,证人证明小伙子无辜,媒体采访时老太太态度傲慢,不停地有网友站出来说自己好心帮忙被反咬一口的故事,所有这些综合在一起,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案件宣判后,在西祠、凯迪等网上论坛,都有网友号召给彭宇捐款。
高翔2007-09-09 19:48
  ……以至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得脆弱,我们的道德成本和道德风险在持续增加。也正因为如此,公众才会出现一种非理性的焦虑。当众多的网友把信任的一票投给彭宇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他们百分之百相信彭宇,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看到道德再一次受到哪怕是可能的重创。

    7月,南京
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去医院。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南方都市报》9月6日)

    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反应形成了很大反差。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此种反差,意味着“彭宇案”很可能将作为一个经典的案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人们反复提起。

    公众对“彭宇案”的质疑之处在于:法院是否应该运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法院在认定“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太”这个核心问题上,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按照此类民事侵权案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应负有举证的责任。然而,在老太太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就是彭宇撞了她,更不用说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局面下,法院以推理和分析的方式做出判决,不能不说略显草率。

    然而,质疑归质疑,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作为局外人的我们还不得而知。因此,技术性的探讨可以继续,但对实质性问题的妄加猜测和过于偏激的反应都是不合时宜的。事实上,此案的最大意义不是表现在法律上,而是表现在道德层面:在当今时代,当好人做好事的道德风险到底有多大?

    走出法院大门的彭宇说:“再不会这么冲动了”,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更多的网友则在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甚至就连法院的判决书上也直言“彭宇未选择自行离去,与情理相悖”———这发自不同主体的声音,与其说是对一起个案的有感而发,不如说是对现实的一种隐喻。

    现实而言,道德品质的流失不能不令我们有所警觉。调查数据显示,有六成小学生不知道雷锋是谁,耳目所及,劝人跳楼者有之,为抢救落水者讨价还价者有之,而更多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公车上为孕妇和老人让座的少了,拾金不昧的少了,乐于助人的少了……以至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得脆弱,我们的道德成本和道德风险在持续增加。也正因为如此,公众才会出现一种非理性的焦虑。当众多的网友把信任的一票投给彭宇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他们百分之百相信彭宇,而是因为他们不愿意看到道德再一次受到哪怕是可能的重创。

    这令我们有些许的感慨,也让我们有某种欣慰:原来,我们的内心中从未失去对道德的追求和仰慕。孟德斯鸠说: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但丁更直接表述为: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任何一个时代,都需要道德力量来引领我们的时代精神,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容忍传统美德与民众渐行渐远。■吴龙贵

转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9/08/content_6684685.htm


高翔2007-09-09 19:49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当地轰动一时的“搀扶老太被诬撞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常理”推定被告彭宇侵权,判令彭向原告赔偿4万多元。

    此案发生于2006年11月,《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当时,南京市民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好
心扶起一名跌倒在地的老太太,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但这位老太及家人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并将后者告上法庭,索赔13万多元。在谁也无法证明事发经过的情况下,法院推断,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书还说,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作为一名公民,我本应尊重司法判决,但这种尊重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司法判决不应当违背常理。但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这起依据“常理”所作的判决,恰恰违背了基本的常理和人伦精神,因此,我要对它表示质疑。

    显然,法院对彭宇的判赔理由隐含着这样的一个逻辑——人都是不会无缘无故帮助别人的,如果不是理亏,怎么会去搀扶一个倒地的老太太呢?如果没有撞人,彭宇应当“自行离去”。且不说作此判决的法官罔顾现实生活中众多见义勇为现象而睁着眼睛说瞎话般胡乱推断,光说判决书的这种逻辑,它完全是在鼓励甚至以司法的强制力威胁人们不要见义勇为——如果有人见义勇为,一定是心里有鬼。

    的确,依据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这番逻辑和情理,任何见义勇为者的行为都与情理相悖,并因此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此判决,分明是鼓动社会的自私情绪。

    法院的判决可以而且应当依照常理来推论,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但问题是应当依照什么样的常理。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这起司法判决为例,它虽然承认社会上一些人不愿意见义勇为的冷漠风气,但却同时忽视了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另一面良好风尚,将一个方面当成社会风气和人们生活习惯的全部,这就是南京鼓楼法院的错误原因所在。

    事实上,法院依据常理判案,这种常理应该是全面的、客观的和善良的,而不是片面的、主观臆断的和反人伦的。通常而言,如果就某一项事务存在两种相反的行为模式,则法院不应当仅以其中一种模式作为“常理”进行推断。在这种情形下,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不以这两种模式的任何一种为依据,道理很简单:既然存在两种相反的可能性,在不排除任何一种可能的情况下,依据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错误。

    那么,南京这起案件应当怎么判呢?道理很简单,依照民事诉讼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是老太太诉称彭宇撞了她,那么,就应该由老太太一方提出足够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充分证明是彭宇所撞,否则,就只能驳回其起诉。(陈杰人)

转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9/07/content_6680177.htm


高翔2007-09-09 19:50
 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项极有影响性的民事判决,对南京市民彭宇被诉撞倒老太太一案,法院判定原告胜诉,因为“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故而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赔付45876元费用。

    这项判决的影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它对社会道德底线有所触动。虽然法院审理认定,彭宇撞倒老太太“可能性比较大”,但绝大多数旁观者却从诸多证据中获得了相反的印象,即彭宇实际上是对老太太施以援手,在老太太倒地不起时搀扶了一把,甚至协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了医院。如果公众这种一边倒的判断是客观事实,如果彭宇的确是做好事却被反诬,那么,法院的判决无疑会让道德底线打一个寒战。有这样的判例高悬在上,从此谁还敢做好人好事呢?遇到麻烦时恐怕还是明哲保身为妙啊!

    此外,从一审判决书看,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彭宇案中突出地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但总的看来,运用得不够妥当,甚至出现了“超级自由心证”的倾向,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

    鼓楼法院的判决书多次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这实际上正是法官运用自己对人情世故的经验,对案情事实进行某种逻辑推断,进而形成“内心确信”。但遗憾的是,这位主审法官所说的“常理”和“情理”,恰恰是主流价值观历来所反对的冷漠和置身事外。按照法官所谓的“常情”,彭宇如果抓不到撞老太太的人,就不该去搀扶老太太,而应该一走了之才对;按照法官所谓的“情理”,彭宇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应该“自行离开”,不仅不应该送她去医院,更不应该借钱给他们。恰恰是因为彭宇表现出了不同于“常人”的古道热肠,就被法官“心证”为撞人者,这该有多荒谬,又多么让人心寒。

    之所以说主审法官暴露了“超级自由心证”的倾向,还缘于法庭显然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基本原则,对证据的取舍也让人感觉匪夷所思。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直接有力的证据,唯一间接的证据,即派出所笔录的手机照片也是由老太太的儿子拍摄的。离奇的是,笔录的原始文件在派出所里“失踪”了,派出所所长却称手机照片是他自己拍摄的。这份可疑的证据显然被法庭采信了。但另一方面,一位事发时在场的市民陈先生证明,他亲眼看到老太太“不知为什么就摔倒了”,彭宇是在老太太摔倒后“上前帮忙”的,但法庭却认为,陈先生的证词不能说明老太太是否为彭宇所撞倒。法官对证据的一取一舍,恰恰暴露出对常识的漠视,以及对证据价值判断的主观与荒谬。

    在本案中,法官自由心证的失当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这一判决的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这对法律的尊严以及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伤害。

    人们对彭宇案一审结果的反感,提醒着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绕不开的法官自由心证,对于我们的司法实务界来说显然还是一个难局。法官素质不高,庭外因素繁杂,民事审判的监督程序缺乏,都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沦为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危险。

    彭宇案能否在二审中还原真相、实现公平,无论对法律还是道德来说都至关重要。还是引用一句套话吧:我们都在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7-9-19 21: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娘饿比,社会墨漆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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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09: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m28][em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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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09: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一个南京老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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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09: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去看看《南京大屠杀》:Rape of NANKING,这种事怎么看比日本侵华还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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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09: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m10]南京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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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0: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奇闻,法院竟然不是以事实,而是以推理判案!这是什么法治社会啊?政府简直是在变相号召百姓不要做好事。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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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0: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的老太婆及你那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儿子,如果这事另有其他重要而不便外道的原因的话,那还情有可原;如果真是你们为几万块钱,栽脏陷害那年轻小伙子,相信你们晚上会整夜失眠的----你们有没有想过你们行为的后果啊?----四万块钱,便买断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美德,那是整个华夏民族的灾难啊!----至于那狗屁派出所及狗屁法院,相信没有谁会对他们抱过什么希望,更不想对他们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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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0: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現在,好心人變傻瓜,老實人變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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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0: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说的:能力再强,不如素质,素质再高,不如一个人的悟性高....----那年轻人的素质及能力应该不差吧,也还是载在那南京法院、派出所、老太婆及他在派出所工作儿子的手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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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0:3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讲点良知,积点阴德吧![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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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4: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心都让钱给黑了,
这社会,人的诚信度都降到什么地步了!

真不敢相信中国会强大, 至少 我认为我等不到那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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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6: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定踢那老萝卜一下,她被前面的车撞死,那个人民警察还要送他旌旗?终于把包袱解决了。人啊[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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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09: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完,气愤,非常气愤。
以后谁也不帮了,道德沦丧啊。警惕类似事件,强烈支持彭宇,支持他继续上告,难道中国的法官都这样的吗?要你们有什么用。拿着我们劳动人民的血汗钱,却不为我们服务。没有一点人民公仆的样子。不敢一点人事。
中国怎么了。
没有在我可爱的国土上随意迁移的自由(罪恶的户口制度),这是我的国家,为什么我不能随便在我的国土上随便迁移。为什么国家要限制我的户口啊,
没有言论自由:猫扑是以言论自由著称的。看却要受到政府的干扰。
政府腐败:中国政府的廉洁全世界排倒数第三。
教育落后:等大学毕业了才知道学的东西用到的没有几个。
我要移民,去国外,我感觉其他的比中国穷的都很幸福,一个失去了诚信的国家还有什么前途。
中国怎么富强啊,看来我孙子都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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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1: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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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3: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gaog</I>在2007-9-20 10:16:23的发言:</B>
     南京的老太婆及你那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儿子,如果这事另有其他重要而不便外道的原因的话,那还情有可原;如果真是你们为几万块钱,栽脏陷害那年轻小伙子,相信你们晚上会整夜失眠的----你们有没有想过你们行为的后果啊?----四万块钱,便买断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美德,那是整个华夏民族的灾难啊!----至于那狗屁派出所及狗屁法院,相信没有谁会对他们抱过什么希望,更不想对他们说什么。</DIV>


你认为他们会失眠,他们做梦都会梦到这些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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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6: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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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6: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踪老太太坐公车,乘乱撞倒
然后不理,摔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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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8: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不是那么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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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0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COLOR][/COLOR][/COLOR][em13][em13][em13][em13][em13][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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