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使用,对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保障车辆行驶安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欧盟、日本等国家早在70年代就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在部分客运车辆及货车上强制安装使用记录仪,我国从80年代后期开始,在少数地区也曾试用过由国内一些科研机构及企业自主研制的数字式记录仪。国内外的使用情况表明,记录仪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具、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了管理工具、为驾驶员提供了其驾驶活动的反馈信息,其使用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直接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为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要求:长途客运车辆应当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同时,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对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8项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制定记录仪国家标准对规范我国记录仪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落实两部一局的通告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标准制订过程中,标准起草人员对国外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对国外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标准起草的最新进展一直进行跟踪。标准中记录仪的功能要求、技术指标、测试方法等内容全面参考了国外的先进标准,力求标准技术起点不落后,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与国外相关标准的规定尽可能保持一致。同时,本标准内容的规定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运输和记录仪产品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参考的主要国外标准如下:
——(EC)No 1360/2002 of 13 June 2002 adapting for seventh time technical progress council Regulation (EEC)No 3821/85 on recording equipment in road transport
——(EC)No 2135/98 of 24 September 1998 amending Regulation (EEC)No 3821/85 on recording equipment in road transport and Directive 88/599/EEC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Regulation (EEC)No 3820/85 and (EEC)No 3821/85
——(EEC)No 3821/85 of 20 December 1985 on recording equipment in road transport
——(EEC)No 3820/85 of 20 December 1985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social legislating
to road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