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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向消费者口袋的隐形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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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3: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杭州9月24日电(记者章苒、屈凌燕)只要从消费者的汽车贷款中获得额外的3000元利息,就有450元钱返还4S店——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因此种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手段,20日收到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尽管罚没金额仅为56万元,但这是丰田在华首次面临商业贿赂处罚。由于浙江当地还有多个地方的工商部门正在辖区内对丰田金融展开同样的立案调查,丰田商业贿赂案很可能仅仅是一个开端。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包括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等知名跨国企业均在中国曝出商业贿赂丑闻。中纪委对于绑定住房按揭贷款的房地产收取银行返利行为的打击,旨在肃清该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拟将商业贿赂处罚从现在的限额20万提高到200万元。

  串通4S店坑害消费者,丰田面临在华首张罚单

  针对汽车消费市场日益增多的消费投诉纠纷,浙江省工商机关今年3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了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汽车配件质量问题、商业贿赂、加价提车等违法行为。


  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区分局在今年4月的一次调查中发现,从2008年8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浙江广丰通田汽车有限公司及杭州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等丰田品牌汽车经销商的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都由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独家垄断。而丰田金融则向上述三家经销商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从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

  江干分局经检处执法人员诸洪莹介绍说,从2008年8月截至2010年4月,丰田金融总计向三家汽车4S店给付“手续费”或“服务费”70640.99元,总计获得消费者实际还款利息757609.23元。去除应交营业税金等,丰田金融共获利426352.33元。

  执法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丰田金融的行为属商业贿赂,拟做出没收42万余元违法所得、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涉案的3家4S店还在立案调查中,工商部门尚未做出处罚认定。

  揭开丰田金融的“套利陷阱”

  据了解,丰田金融的汽车消费一年期贷款利息高达10-13%,而四大国有银行的同类贷款利息不到7%。按一辆中档汽车15万元购车款,首付5万、一年期贷款10万元计,消费者向四大国有银行贷款仅需支付7000元左右的利息,而从丰田金融贷款则需支付10000元至13000元利息。利息的4.5%,丰田金融则作为好处费返还给4S店。


  令人生疑的是,丰田汽车贷款利息最低的也比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出43%,消费者为什么会上这种明明白白的当?

  黄先生2009年在涉案的杭州金丰丰田购买了一辆银色锐志车。黄先生回忆上当经过说,当时他明确提出要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S店销售顾问说可以帮忙试试。

  “两三天后,销售顾问答复说银行办不了,只有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以贷款。”黄先生说。无奈之下,黄先生在丰田金融贷了135800元,三年期,月利率9.69167‰。

  黄先生说,整个过程中,销售顾问既没有提到别的开展同类业务的公司,也没有提到具体的贷款条件、利率、时间等信息,直到签合同时才知道贷款利率是多少。

  记者试图联系此案中其他消费者,但消费者都不愿意公布姓名。“人家是卖方市场,不买它的贷款,车就不卖给你,不加价就很好了。”一位消费者说,“4S店一个区域就那么一家,要是得罪了4S店,以后修车还不知道他们怎么整你呢。”

  专家认为,商业贿赂只是丰田等外资车企在中国精心布局的利润榨取链条上的“冰山一角”。

  “商业贿赂的利润来自哪里?来自垄断汽贷业务。垄断业务靠的是什么?靠的是商业贿赂和人为制造的卖方市场。”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徐建明说,“某些车企用饥饿疗法加上商业贿赂,在中国消费者身上一次又一次榨取利润。”

  事实上,正是日本车企7年前发明了一个属于中国车市的专有名词:“饥饿疗法”。汽车生产企业通过有意控制产能,形成市场上的供不应求局面,达到在较短时间聚集较高人气的效果。2005年,“饥饿疗法”甚至被评为当年车市十大汽车营销事件。

  反击商业贿赂尚需多方努力

  据了解,除了杭州市工商局以外,宁波、金华等地工商部门也已对丰田金融在其辖区内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规定,丰田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听证要求。而听证会将最终裁决对丰田的处罚。

  截至目前,丰田方面尚未主动联系当地工商部门。

  目前,中国是很多跨国公司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在华市场和利润是考核他们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据公开资料显示,在过去几年中,包括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等知名跨国企业均在中国染指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对社会公平、公正秩序和规则的腐蚀、冲击,危害极大。”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说。

  但是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却存在取证艰难、执法耗时耗力且处罚过轻的问题。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说,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最高只能处以1-20万元的罚款。“而西门子在美国为商业贿赂支付了2亿美元,我国的法律还有滞后之处。”

  梅新育认为,国内的贿赂双方效仿境外“成熟、先进”的商业贿赂方式非常迅速,而治理者借鉴别国相对成熟的反商业贿赂制度注定相对滞后,是今天跨国公司屡屡在中国上演“行贿门”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导致我国反商业贿赂力度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刘成林建议,针对如何有效打击涉外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蔓延,有关部门应尽早制定一部专门的涉外反商业贿赂法。

  举例说,我国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而但对涉外行贿罪没有明文规定。

  据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考虑在下一次刑法的法条修正过程中,将跨国商业贿赂纳入其中。而修订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可能将处罚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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