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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贴:美国专业律师回应唐骏先生目前即将面临的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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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8: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跟美国专业律师求证, 唐骏先生目前不需要为方舟子先生的声讨担心,需要担心的事情如下:

  
  
  1, 根据美国1933年 Securities Act;上市公司老总对于移交证监会审核的公开披露信息负有全责;而实质性误导信息是导致股民对上市公司对集团诉讼的一个诉因 (Cause of action)。对高管信息造假就符合这个实质性信息误导(Materiality)的要求,《香港证券法》对此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唐骏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如果有造假行为,那么美国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股民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这种诉讼一旦有了第一个股民起诉,很可能引起集团诉讼。
  
  
  
  2, 美国对律师和医生管理非常严格。拥有律师资格,必须要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认可的法学院取得JD学位(某些州可能允许LLM学位)之后才有资格参与各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此外,所有律师还必须通过全美律师的一个考试(Multi-State Exam)。 在此之后才能参加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没有律师执照又从事于法律相关的工作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美国加州的法律,这种非法从事法律工作(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最高可能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出庭资格,法官一定会严格审查他的律师资格。如果唐骏先生真的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非法出庭,唐先生回到加州有可能面临起诉。
  
  
  
  3, 归化入籍的有关规定(Neutralized citizenship):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规划入籍的公民,如果在申请归化前有违法行为(包括隐瞒违法事实),其归化移民资格会被取消。而留学生获得F1签证或者是交流学者获得的J1签证是不允许工作的。 可以开公司,但是不允许打工。 唐骏先生应该担忧的是他声称的“这个公司”是否有收入。 这种收入是工资还是利润。 如果是工资要考虑是否交税。如果没有纳税纪录,那么就违反了美国税法,根据其逃税的程度,可能是重罪。如果有纳税纪录,那么这个纪录可能成为违法打工的铁证,也就违反了美国《移民法》,属于非移民签证身份在美国非法打工,由此能影响他的身份,一旦查证,唐骏先生可能面临取消身份,下次回美国有可能面临递解出境(deportation)。此外,作为美国公民,唐骏在中国的收入必须交纳美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按他1亿人民币的年薪,他大约要交纳4千万的税。如果未交美国税,那么有可能面临美国政府对他的起诉。
  
  
  
  关于唐骏先生拟起诉方舟子先生:
  
  首先,根据实体法的规定。 诽谤 必须具备三个法律要素 第一, 讲的不是事实;第二, 有损于原告人身份尊严人格; 第三, 要有公共传播。中国和美国的法律都对此有类似要求。
  
  如果方舟子讲的是事实就不构成诽谤,唐骏在实体法上无法设胜诉。
  
  其次,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这种案件只能是在中国审理。 唐骏所说的在美国起诉只能说明他对美国法律一无所知。此事发生在中国,方舟子是中国人,美国法院对方舟子没有管辖权(Jurisdiction), 即便是根据美国的长手臂法(Long Arm Statutes),即便唐骏真是美国公民,美国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此案,因为诉称的侵害行为发生在中国,侵害后果发生在中国。退一万步说,即便美国法院认定有管辖权,也会依据“地点不便”(forum or venue non convenient)的原则驳回唐骏的起诉. 方舟子大可不必担心要到美国来应诉。
发表于 2010-7-13 12: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个律师很敬业啊!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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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2: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律师? lz  如果是专业律师 也太无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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