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美国1933年 Securities Act;上市公司老总对于移交证监会审核的公开披露信息负有全责;而实质性误导信息是导致股民对上市公司对集团诉讼的一个诉因 (Cause of action)。对高管信息造假就符合这个实质性信息误导(Materiality)的要求,《香港证券法》对此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唐骏的学历和工作经历如果有造假行为,那么美国和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股民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这种诉讼一旦有了第一个股民起诉,很可能引起集团诉讼。
2, 美国对律师和医生管理非常严格。拥有律师资格,必须要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认可的法学院取得JD学位(某些州可能允许LLM学位)之后才有资格参与各个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此外,所有律师还必须通过全美律师的一个考试(Multi-State Exam)。 在此之后才能参加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没有律师执照又从事于法律相关的工作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美国加州的法律,这种非法从事法律工作( unauthorized practice of law)最高可能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出庭资格,法官一定会严格审查他的律师资格。如果唐骏先生真的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非法出庭,唐先生回到加州有可能面临起诉。
其次,根据程序法的规定,这种案件只能是在中国审理。 唐骏所说的在美国起诉只能说明他对美国法律一无所知。此事发生在中国,方舟子是中国人,美国法院对方舟子没有管辖权(Jurisdiction), 即便是根据美国的长手臂法(Long Arm Statutes),即便唐骏真是美国公民,美国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此案,因为诉称的侵害行为发生在中国,侵害后果发生在中国。退一万步说,即便美国法院认定有管辖权,也会依据“地点不便”(forum or venue non convenient)的原则驳回唐骏的起诉. 方舟子大可不必担心要到美国来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