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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马克昌教授解读邓玉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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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5: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认为法院定性为防卫过当是正确的。

马克昌被誉为我国《刑法》学的泰斗,他支持邓玉娇案的判决遭到了众多质疑,被网友抨击为"奉旨说话",“受人利用”。


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不一样的,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即使免除处罚,但罪名成立,正当防卫则不构成犯罪。据此,笔者认为马克昌答记者问是草率的,不严肃的。理由如下:

首先,马克昌的回答否认了邓玉娇对强奸行为的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简言之,邓玉娇面对三个喝过酒丧失理性的强壮男人的强奸行为,持刀杀死邓贵大属于其“无限防卫权”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不构成犯罪。但贵为中国著名法学家的马克昌教授居然连“无限防卫权”的概念也没有提及,真正错过了对公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良机,须知,除了受过法学教育的人熟悉这一概念外,一般大众并不知晓。但尊贵的马法学家肯定知道,但是为什么没有解释呢?

其次,马克昌说“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完全忽视了女性的性尊严,无视现代人权观念。马说:“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呜呼,悲哉!“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马克昌是否真真确确清楚案件事实,是否身临现场。从媒体报道的“几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看,难道侵害行为还不严重吗?非要邓贵大拿把刀架在邓玉娇的脖子上才算严重吗?如果不清楚事实,就不要瞎说,省得人家笑话。“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性权利、性自由是不是重大的权利呢?按照马克昌的观点不是的,但按照普通人的观念,性权利是女性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几乎与生命权等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把贞操权看作比生命还重要的事例,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为什么马法学家熟视无睹呢?

最后,拜托马克昌老先生,向人们普及法律知识时,要清楚一点,详细一点,不要半遮半掩!不要犹抱琵琶半遮面!
发表于 2009-7-9 15: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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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20: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05][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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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0: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多了,也就习惯这样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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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1 11: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非要把裤子脱了,把东西掏出来了才能定性为强奸 ,狗屁叫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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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slq8647在2009-7-11 11:41:28的发言:
是不是非要把裤子脱了,把东西掏出来了才能定性为强奸 ,狗屁叫兽


O(∩_∩)O~
好多叫兽还是砖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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