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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希阿娇艳照,少儿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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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4: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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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4: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也能收钱??
[em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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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5: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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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5: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世道,早就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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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5: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传播XX图片,等着网络警察请你喝咖啡吧[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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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6: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称号役或者管制,叵以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2日 法(研)发[1990]第11号)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淫秽录像带5至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至20合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至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至100以上的;
贩卖淫秽录象带10至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至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至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至200张以上的;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至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至6场以上的;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取500元至1000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以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论处;

制作淫秽录像带25至5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50至1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1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250至500张以上的;
贩卖淫秽录像带50至10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0至2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非法经数额在一万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口,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十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学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处罚。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弄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弄事责任;
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
利用淫秽物品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主犯或者侮辱、猬亵妇女情节恶劣的;
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利用淫秽物口进行其他流氓犯罪活动的。
    前款按流氓罪追究刊事责任的案件,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学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惩处。

走私淫秽录象带5至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至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至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至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学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适度淫秽物品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学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追究弄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经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至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有关数量(数额)标准制定本地区招待的数量(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于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数额)达到本规定第一,第四条确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行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才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由公案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字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象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传看淫秽的图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加强管教。

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长一丰六十条的规定的处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和危害特别严重的,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依照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才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一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3,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犯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4,成年人教唆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淫秽物品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以及属于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没收的淫秽物品,按照国家规定销毁,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本决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淫秽物品的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施行)

    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象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在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才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施行)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到判处死刑;
流氓犯罪集团和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工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了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了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务委员会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辣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四十二条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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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6: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NICE
对于这种行为一定要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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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7: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男盗女娼[em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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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7: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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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7: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fly]我买了,哈哈[/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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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17: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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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3 20: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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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4: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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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4: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搞挺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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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5: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啊,你惨了,哈哈,还在这卖钱,等着警察找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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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5: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游牧人 [楼主]  
  
  
  等级:助理工程师
  文章:43
  经验:432
  RD币:290
  注册:2005-6-6

兄台, 做人要厚道啊.. [em02][em02][em02][em02][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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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6: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发的非法图片已被52RD网站登记在案,并上报公安机关,一周内将对你进行拘留,请密切留意你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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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6: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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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7: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太不厚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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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7: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厚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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