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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条-广大“白领”、“金领”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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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2: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已由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在获得通过之前草案曾经公布以征求意见,我曾经仔细琢磨过,曾经参与过很多讨论。但是公布以后我发现多出来一个不可思议的第47条。如果你的工资大大高于本地的平均工资,建议你马上关注一下该法律。劳动合同法第47条堪称广大“白领”、“金领”的噩梦!
  很多人都知道,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就劳动关系解除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公司单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聘员工时,一般情况下,即便员工知道公司违法或没有道理,也不方便继续在公司工作了,通常是拿点经济补偿后走人。
  经济补偿的目的在于劳动关系非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时,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的一定补偿。通常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现行的劳动法以及一系列的相关规定都是这么规定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计算是很合理的。但是,如果你的工资比较高,现在问题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如下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zf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全文:http://www.chinarealestatelaw.com/bbs/ShowTopic.asp?ThreadID=649)
  假如目前你的工资每月3万元(上海等地区白领中月薪1-3万元相当普遍甚至更高),你已为公司工作两年,现在公司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公司可能要支付你6万元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则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你只能拿到14000多元(如果在其他省份则可能更低)。上海市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9569元,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
  我无法理解这样的劳动合同法中居然有这样的规定,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谓的“白领”们过的是什么样的生活,其实大家自己清楚,那真是“卖命”啊!理解白领的生活,建议你去网上搜索一篇文章“去<安家,安置完美的家>白领”(去ta ma de 白领)。所谓的“白领”通常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比较多。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就是支持外国资本家和民族资本家剥削“白领”们,让“白领”们任人宰割!痛心中!愤怒中!(elcitra 2007年7月11日凌晨。)

  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引用的相关条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07-7-11 12: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是我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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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2: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只是逃离上海
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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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2: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这样偶就是回家种田摆地摊,也不出来打工了[em10][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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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15: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ZF[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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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23: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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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0: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改行做水货走私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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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3 11: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往大公司挤,做水货的公司也不见得不好,社会保险想交就交,不想交就不交(现在社会保险对劳动者基本没好处,而且一般只买养老保险,十几二十年以后还不知道怎么样,现在的法律天天变,就算到时候给你,一个月四五百的,日子也没法过,还不如不交,趁年轻存点钱),做水货的小公司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那才是货真价实的工资.而且不一定就没保证,恐怕没几个老板说一个月给多少钱,却不给那么多的吧?[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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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16: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11]我靠 个税都不交,  真真的水货手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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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0 14: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屁狗ZF[em11][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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