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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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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8: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5年第43号,GB7000.1-2015《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实施之日起替代GB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以下简称“旧版标准”)。现将灯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01月01日,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新版或旧版标准进行认证,如选择旧版,应在2017年01月01日前完成相关的认证流程。2017年01月01日起,我中心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二、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我中心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逾期未完成,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18年3月31日后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三、对于2017年01月0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四、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和我中心上报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上报备案。
五、咨询联系方式
新能源产品认证部 照明电器部
盖  敏 010-83886456;
闫晓婧 010-83886918;
许文申 010-83886530;
郑雪生 010-83886494;
李维泉 010-83886507;
传真:010-8388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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