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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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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清云 16,985,808
3 霍保庄 11,580,104
4 陆军 3,711,620
5 康晓岩 2,244,932
6 史锋 1,171,106
7 郑金鉴 847,093
8 马兹斌 1,270,640
9 陈吉利 686,908
10 张国林 1,270,640
11 石利笋 473,652
12 王州明 8,657,079
13 张凯师 2,077,699
14 贝风雨 3,091,815
15 皖江物流 4,589,049
16 东方富海 2,766,260
17 富海二号 1,301,770
合计 96,501,809
(4)锁定期
1-1-15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集团、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贝风雨分别而非共同地承诺,在其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登记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也不由福日电子回购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同时,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承诺,自上述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其因本次认购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福日电子的股份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其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50%,24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其本次认购股份总数的75%。
王州明、张凯师、皖江物流、东方富海、富海二号分别而非共同地承诺:在其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登记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也不由福日电子回购其持有的上述福日电子的股份。
4、损益归属及业绩承诺
(1)各方同意,在交割前,丙方(贝风雨除外)发行对象应对注入资产的完整、毁损或者灭失承担责任。在交割后,注入资产的风险由福日电子承担。
(2)各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之间,如果标的公司产生盈利,则该盈利归属于福日电子所有;如果标的公司发生亏损,则由丙方(贝风雨除外)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
(3)截至股份登记日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福日电子新老股东共享/共担。
(4)各方同意另行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合同》约定盈利预测数、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金额及具体补偿方式等。
5、注入资产过户相关事宜
(1)合同生效后,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发行对象应依据法律规定将注入资产过户至福日电子名下,同时协助完成中诺通讯的工商变更登记。
1-1-16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合同生效后,发行对象应向福日电子递交与注入资产有关的全部合同、文件及资料,并协助办理与注入资产有关的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
(3)如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在上述期限不能完成相关变更登记的,经各方同意可以相应顺延。
(4)在上市公司完成验资手续之后,福日电子应负责完成本次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有关手续,并依据交易所的规则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同时发行对象应提供必要协助。
6、合同生效条件
自各方签署本合同,且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本合同即应生效:
(1)福日电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同意信息集团免于以要约方式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福日电子的股份;
(2)福建省国资委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列约定的任何一项生效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生效。如非因一方或其他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且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协议各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行使和履行完毕,视为本合同最终履行完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方可解除。
7、违约责任及补救
(1)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7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因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福日电子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注入资产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二)《盈利预测补偿合同》
1、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王清云、霍保庄、陆军、康晓岩、史锋、郑金鉴、马兹斌、陈吉利、张国林、石利笋
丙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州明、张凯师、贝风雨、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同由上述各方当事人于2014年7月3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
2、盈利预测
乙方各方与信息集团承诺:在下述业绩承诺期间,中诺通讯的业绩应达到如下指标:
(1)2014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8,000万元;
(2)2015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0,000万元;
(3)2016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12,000万元。
3、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及补偿承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注入资产在
1-1-18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2015年、2016年任一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数(以甲方指定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注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的盈利预测数,则由乙方和信息集团按照以下补偿顺序依据本合同第四条所述补偿方式,补偿该等差额:
(1)补偿义务发生时,首先由乙方作为第一顺序补偿责任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乙方各方股份补偿责任分担比例为:乙方各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乙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总数。
(2)当乙方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的全部股份根据本条第(1)项的约定进行补偿之后,标的公司仍然未获得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足额股份补偿的,由信息集团作为第二顺序补偿责任人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补足差额部分。
(3)当乙方和信息集团以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的全部股份根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的约定进行补偿之后,标的公司仍然未获得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足额股份补偿的,差额部分再由乙方作为第三顺序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进行补偿。乙方各方现金补偿责任分担比例为:乙方各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乙方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总数。
为避免疑义,各方在此确认,乙方和信息集团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补偿义务,丙方(信息集团除外)不承担补偿义务,乙方、信息集团和福日电子均不得向丙方(信息集团除外)提出补偿或追索要求。
4、补偿方式
(1)若注入资产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的净利润数,则乙方、信息集团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确定当年应回售的股份数,并将其持有的该等股份划转至福日电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锁定专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1-1-19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① 回售股份数量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每年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公司当年承诺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承诺数的总和×福日电子本次为购买注入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前述净利润数均指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② 甲方、乙方、信息集团同意在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注入资产作价(人民币80000万元)>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8.29元/股,下同)】÷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注入资产所发行股份总数”,则乙方、信息集团将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补偿顺序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已支付现金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③ 本次为购买标的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乙方、丙方合计认购福日电子的股份数量96,501,809股。如果承诺期内福日电子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为购买注入资产发行的全部股份数量将依照送配转增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④ 乙方、信息集团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乙方、信息集团认购的福日电子股份数量为限(如承诺期内福日电子发生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乙方、信息集团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上限将依照送配转增股份比例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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