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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上帝才能做这个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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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2: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永声按】下面的这句话引用李庄“律师”的微薄,有感而发,现本律师结合实际案例来论证这个观点的正确性以及这种情况在中国当今司法界的普遍存在。不仅曾经的李庄大律师遇到过,本小小的律师也遇到了不少,刚刚开过的一个庭就是一个非常的典型。

    我看过一本书,里面有一句西方谚语,印象很深刻:“如果法官站在了检察官一面,这时,只有上帝才能做辩护人”,此话,送给中国所有的律师,以及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

     2012年9月27日,在众多侦查人员和家属以及一些记者的旁听下,我在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法院刑庭出席了一个刑事案件的法庭的审理,该案上演了一出本人辩护的第二起和审判长多次展开辩论的经典剧场(第一起是在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旁听的家属们,谁也没有想到该案当天庭审最大的亮点是本律师不得不花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和该案的审判长多次展开辩论。该案的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针对本律师的正常的向被告人发问、对公诉人出示证据的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的发言多次猛力的搞法槌突然制止(其他二位陪审法官一直没有说过一句话)。其中,非常精典的和审判长展开的辩论的一些关键的地方是,本律师在法庭上直接问了该案的审判长,问他当庭看都不看被告人提供的书面检举遭到刑讯逼供的材料以被告人当庭提供不了证据证明遭到刑讯逼供后就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中央两院三部的规定在白沙县人民法院为什么不能得到实施后,该案的审判长没有作回答,而是直接指挥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开始所谓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在审判长的支持下,也表现的很厉害,开篇讯问就器宇轩昂的直接让被告人如实交代罪行,我虽忍无可忍,但为了不至于让人抓到“闹庭”的把柄,还是等公诉人讯问完了,轮到我发言时,才对公诉人如此讯问方式表示反对,这时审判长又制止本律师的反对,告诉本律师,有问题就问,没有问题就算了。本律师就先宣读刑诉法的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公民有罪的规定后,直接问该案的审判长,问审判长被告人他有什么罪行了,你审判长什么时候判了的呢?审判长再次无言以对。

    该案中,审判长自始至终只是限制律师的发言和调查,对公诉人一方,不听从法庭指挥的行为都从不加以制止,甚至公诉人不继续举证就和律师就展开法庭辩论的行为也视而不见,还得本律师提醒公诉人,审判长是叫他继续举证,这时,公诉人才又继续举证。法庭辩论时,审判长虽然强调不能搞人身攻击,但当公诉人发表攻击律师的“不认真看材料,胡说……”等言辞时,审判长也装作没有听见,反而,当本律师说,此法庭不会严格依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指控罪名不成立……,审判长马上又跳起来说本律师藐视法庭……。

    该案中,侦、检、法创造了新时期最严密的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精密配合:法院已经立案审理、换押手续已办并是在送达起诉副本书后到开庭前的几天,公诉人还能够带着侦查人员到看守所去做被告人的工作,要求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不能出现反复,否则还要调查被告人的其他渎职犯罪。为了达到震慑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不能出现反复的效果,开庭当天,侦查人员及其领导就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法庭一边审理,下面的侦查人员就一边向审判长递纸张条子。

    就这样,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对付对面公诉人的正面直接攻击,甚至是人身攻击,一方面要对付右边审判长的多次拷棰制止,甚至说律师藐视法庭的威胁,还要对付侦查人员在法庭上不断递纸条给予审判长以指挥审判长审理案子的法庭审理乱象。

    该案的庭审中,公诉人几乎都是处于一个送材料的人员的角色,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材料,却从来不说出示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是什么?反正公诉人也很清楚,卷宗抱到人民法院后,开庭审理只是走个程序而已,法院是不敢判无罪的,是在本律师忍无可忍的时候提醒下一下,说公诉人没有说明出示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无法质证时,这时公诉人再出示证据时却说出一些证明目的与材料本身的内容是相反的情况。此时,审判长显得非常的焦急,他们三家(侦控合一后,实际上是两家)预先设定的有罪推定原则看来在本案中可能会遭到辩护律师的强有力阻击。本来在法庭审理中,如何举证是公诉人的事情?可是该案的审判长迫不及待的明目张胆的站在了公诉人一边,直接指挥公诉人出示被告人曾经在侦查人员的强迫的情况下多次写下的“认罪悔过书”,想以这个材料直接就定被告人的罪算了。在该案的审判长看来,反正你被告人都曾经自己认罪的了,没有什么证据都是很好判的。这是97刑诉法为了不让法官提前庭审主观臆断,要求公诉人只复印部分材料到人民法院就可以开庭审理的最根本的立法原因,可是这部法律实施下来,没有限制到法官的权利,反而却限制了律师的阅卷权,这是立法者当初没有考虑周到的原因,现在2012新刑诉法虽然允许律师可以全部阅卷了,但法官也又可以主观臆断的审理案件了。

    哎!如何避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观臆断的实行有罪推定?明目张胆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真是一个巨大的司法研究课题啊?

    就这样,和当事人当初提供的情况差不多,叫本律师到海南省做辩护工作时小心一些,海南省这边的检察院是强势单位(当事人预先估计到的,人民检察院肯定会做律师的工作,叫律师配合叫家属退赃的预言后面成为现实),法院的是直接惹不起他们的(其实,全国都差不多,只是海南省稍微突出一点,从开庭时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直接可以来法庭审理的现场递纸条给审判长就可以明白一切)。但海南省白沙县人民法院这里还是比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稍微好一些,镇雄县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看到审判长也辩论不赢律师的时候,竟然指挥审判长休庭,和律师展开人身攻击式的辩论,所以,那个案子过后,现在已经差不多六年了,我宁愿饿死,也不愿再到镇雄县人民法院出庭,哪怕是承担一点法律援助。而该案白沙县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最多只是多次不记律师的关键发言,但还没有达到指挥审判长休庭并和律师展开辩论的地步。   

    就这样,本律师第一次在海南省体验的刑事辩护是一个非常辛酸的的过程,很值得让人记忆,很值得讲给法学院的学生以及想在刑事辩护中崭露头角的新律师们听,做刑事辩护律师要有准备接受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我在这里想请教各界的各位人士,如果被告人遭到刑讯逼供后,救济的途径有哪些呢?我现在的回答是几乎都没有,如果真要有的话,你们去问问杜培武就知道了?他本身是警察,难道还不懂怎么控告在办理案件当中对他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吗?可是,没有人会受理他的控告,也没有人会去查、去理会,都是一帮吃闲饭不管闲事的主观臆断的人士坐在那里,尤其是职务犯罪中,我们的法定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就在一个单位,都是在一个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自己怎么会监督自己呢?在杜培武案件中,如果不是真凶杨天勇等人抓获归案,杜培武几乎也就是在监狱里度过余生,法治的阳光总是离他很远。如果你们认为这个案子是十多年前的事了,中国的法治总是在进步的,那么你们去问问才发生的王立军吧?他那么大的名气的打黑英雄,还是一个直辖市的公安局长兼副市长,他都没有办法主持法律的正义?他如果不往美国住成都领事馆跑,他就无法揭露薄熙来家的黑暗?他本人甚至就无法自己保住自己的性命。

    虽然,赵作海案件的发生,终于让党中央下定了决心,终于让党中央看清了我国侦查人员会制造假案,而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又无法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情况的确客观存在,九常委也一致表态,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央两院三部还下发实施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是,这部规定就很少得到基层司法机关的实施,下面的基层司法机关如果不实施,他们中央的人又看不见,无法监督,被告人往上面递的申诉材料,又会遭到层层阻拦,又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到达他们的手中,等到了他们手中,如果他们又原封不动的“打回原籍”,对被告人只会是雪上加霜,一会儿是什么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了,不能减刑了,一会儿又是被告人什么的还有其他案子需要再进行调查了……等等,正如重庆轰轰烈烈上演的李庄的第二季,不就是因为李庄在二审宣判后当庭表示认罪是假的那样造成的吗?

    因此,写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奉劝当事人和家属放弃想请陈有西、高子程、斯伟江等大牌律师来本案辩护的想法吧?当审判长主观臆断的站在公诉人这一边,就只有等上帝来做这样的案子的辩护人!省得辩护无用后,把什么“二次伤害”的责任又推卸在律师的头上。

    法庭审理的上空,如果没有正义的阳光照耀,就无法避免被告人遭到“二次伤害”,该案的被告人是研究生学历,案发前在百度上点击一看全是优秀事迹,不论怎么判决,白沙县人民法院是无权判处他的死刑的,不论本辩护人今后是否还继续担任他的辩护人,真相都将会有揭露的一天。除非是什么看球死、喝水死、躲猫猫死……等发生在白沙县看守所?

    借用斯伟江律师为李庄辩护时的那句话供大家共勉:“正义不在当下,但愿我们等得到”。
发表于 2012-10-12 16: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能整理一下不,难道在公司给老板做这么长的报告不被刁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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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6: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他当庭看都不看被告人提供的书面检举遭到刑讯逼供的材料以被告人当庭提供不了证据证明遭到刑讯逼供后就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这句话好长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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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2: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这里只有做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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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4: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是.txt格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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