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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不合理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Z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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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4: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aoliao.oeeee.com/75667.html

抗议极其不合理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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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 2011-3-20 12:21:38报料人: hehexiexie 浏览量:310 评论数:8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着诸多描述不清和不合理的条款,希望深圳政府能够本着真正为深圳市民和建设者服务的精神,能够倾听我们百姓的呼声,能够将公积金提取办法修改的更加合理、更加适合劳苦大众,不要让我们劳力又伤心!

问题1:
该文的第九条中规定“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
此规定极其不合理,极其阴险!!也就是说深圳所有在2010年12月20日之前成为房奴的人,其住房公积金完全就是白交了。根本没有办法提取出来还月供!!对于像我这样一家两口都缴公积金的,这就几乎相当于每月蒸发了一千块钱,相当于月供压力莫名其妙的增加了一千块!!这不是抢钱是什么?????

问题2:
该文的第九条中规定“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
该规定也极其不合理,公积金账户中的钱一部分本来就是职工自己所缴,另外一部分也是公司按照给予员工的福利来缴的,这些钱本身理应
就属于职工自己,如果职工在满足《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情形下,只要需要应该可以提取全部余额,为何一定要留下3个月的金额?而且这三个月的金额到底要到什么时候才能够取出来?非要到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迁户的时候?还是死掉的时候???



问题3:
该文第十三条中规定“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
该规定也极其不合理,为何有此苛刻的限制!!自己交的钱居然只能取出50%来用,这是什么道理!!!对于诸多的来深建设者来说,这不是徒然增加我们的负担么!!!抢钱还有警察管啊!!!


问题4:
该文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
同上一条一样的不合理,居然只能使用15%,剩下的85%是我拿来孝敬ZF的是吧。


问题5:
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公积金甚至完全无法提取。虽然这个对我和绝大部分人不算问题,不过实际也很不合理,难道这些人的钱都是偷来抢来的么?你要将人家的钱没收掉?充其量只允许其将公积金用于其中的一套房产就行了,让人家完全不能提取,这也太说不过去!



总之,在我们这些劳苦大众来看,公积金已经完全丧失了其原有的本意,它已经几乎成了一个抢钱办法!!
以前没有公积金,大家都很有意见,ZF就琢磨开了,好嘛,这个可以有。
于是就有了。
正当我们准备欢呼雀跃时才发现,这公积金原来是ZF自家的公积金,我们都给他公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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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11-3-22 13:32:21 评论人:奥一网友 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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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11-3-21 23:44:06 评论人:hehexiexie 我们要的不是到退休的时候再支取已经贬值到不知多少的余额,对于我们已经成为房奴的人来说,公积金最大的作用莫过于可以每月提取出来还月供!!

按深圳平均工资3500元/月计算,平均个人交8%,单位交8%,每年交3500*12*16%=6720元
再乘以1000万上班人口,每年672亿元
按这提取方案,平均每年能提取出20%就不错了,每年500亿存在账上,而只给活期或3月定期利息,光利差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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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11-3-21 17:29:23 评论人:奥一网友 因为深圳是最具幸福感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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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11-3-20 23:54:45 评论人:奥一网友


以下引用奥一网友的评论
为什么北京上海广州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帐户全部余额,而深圳就不可以

深圳的存量公积金等于全部变成废纸



不给全部余额是违法的,请看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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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11-3-20 23:53:17 评论人:奥一网友 请注意: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可以支取全部余额。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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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票支持 0票反对 #2011-3-20 13:47:09 评论人:奥一网友 为什么北京上海广州都是可以提取公积金帐户全部余额,而深圳就不可以

深圳的存量公积金等于全部变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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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09: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大部分的打工建设者容易吗?物价飞升,工资微涨,又是个税,又是社保,又是公积金.被燕过拔毛后,剩下点可怜的银子要保证一日三餐,国家抛弃的医疗,教育.住房.头上已经不是三座大山了.能不两眼放绿光地盯着老百姓手中的两个窝头还指望扒层皮不?[
本文来自:我爱研发网(52RD.com) - R&D大本营
详细出处:http://www.52rd.com/bbs/Detail_RD.BBS_204861_11_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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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09: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感觉不合理,如果公积金账户没有钱,那么拿什么来贷款。不过现在付得起钱买房的是少数,所以有点拿非常低收入的人去补贴稍微高一点收入的人的意思,但大多数人都应该经历过低收入,再高收入的过程。这是一个偏向中产的政策,对长期低收入而又领不到低保的人不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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