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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高中生猝死案,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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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6: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1月27日 08:11红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413条俗话说,公道自在人心。对于广大百姓而言,都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迟来的,不一定都是正义。8个月之前,陕西丹凤的一名高中生徐梗荣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可就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却蹊跷死去。尽管涉案的公安人员极力推卸责任,但从披露出来的种种信息都表明,徐梗荣在受审过程中遭到了刑讯逼供,最终导致死亡——负责任的讲,这不过是另一个版本的躲猫猫事件。在李荞明的死给社会带来极大震撼之后,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个原本活泼可爱的高中生的刑讯致死也一定会真相大白。可是,这一事件在拖了整整八个月之后才画上句号:原县公安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2年,其他涉案民警被判了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则免予了刑事处罚。

看着徐梗荣满身累累的伤痕,听着母亲撕心裂肺的哭声,再看看以暴力手段狠心折磨一个高中生致死的涉案人员轻描淡写的判决,人们有理由相信,在苦苦等了八个月之后的这个迟到的判决,并不是众人瞩目的正义。原因何在?

法治社会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的建设目标,法治社会的最根本原则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就意味着,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一旦做出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所谓权责一致。唯有如此,社会才有公平正义可言,法律才能得到社会的尊崇,而政府也才能够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当前刘邦击强秦、破咸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关中百姓的爱戴,所依赖的正是那著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尽管只有短短的十个字,却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正义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

在当代,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杀人者不一定都要死,但是一定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责任。对于徐梗荣猝死公安局的案子,我国《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看一看徐梗荣在刑讯逼供致死之后披露出来的满身伤痕的照片,再联想到徐梗荣仅仅是一个高中生,任何一个有良知和起码法治意识的人都能够判断出,能够如此残忍的对一个犯罪嫌疑人严刑拷打致死,其心肠不可谓不冷酷,其手段不可谓不歹毒,其影响亦不可谓不恶劣。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从重处罚应该说是理所应当毫无疑义的。可是看看涉案公安人员的判决就不难发现,法院无疑违背了刑法再明确不过的规定而采取了“重罪轻判”。

那么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的法院,又是依据什么来重罪轻判呢?法庭的判词写的很清楚:“鉴于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认罪。”对于这一判词,我们不明白的是:第一,“涉案人员众多、责任分散”是否能够构成重罪轻判的依据?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再发生类似的案件,涉案人员更多的话,是否可以更加堂而皇之的以责任分散为名,行重罪轻判之实?第二,对于影响如此恶劣、群情激愤的刑事案件,“各被告尚能认罪”能否构成重罪轻判的依据?如果是这样的话,看看王怀忠、胡长清之流在法庭上痛彻心扉的认罪话,但是他们却依然因收受巨额贿赂而被判处死刑。如果可以依据本案判决的话,那么当时的法院岂不是让他们成了冤死鬼?第三,如果能够以“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而为涉案人员开脱的话,那么涉案的领导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重罚。然而,第一责任人原公安局长闫耀锋仅判了2年的有期徒刑。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法院居然“以玩忽职守罪对原丹凤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免予刑事处罚”。我们不知道法院在将涉案民警的责任推给“领导”之后,又将“领导”的责任推给了谁,从而让所有的涉案人员都顺利逃过了刑法规定中的“从重处罚”;我们更不知道以玩忽职守罪对涉案领导免于刑事处罚这样逻辑荒诞的判决,其依据在哪里?

6年前,一个刚刚大学毕业才两年的青年孙志刚的死,最终换来了我国收容遣送制度的终结;6年之后的今天,一个尚未成年的高中生徐梗荣的死,让人们依稀看到了刑讯逼供也将走向历史的终点。然而,人们在苦苦煎熬等候了8个月的一纸判决却仿佛在告诉世人:这一千百年来的办案陋习要想彻底杜绝,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重任。


三问高中生猝死公安局案审判官

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受审期间猝死案24日晚在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丹凤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原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两年,丹凤县公安局原纪委书记王庆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办案民警赵朔、贾严刚、李红卫等以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25日新华网)

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最终却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让期待公正正义的人们大失所望,更免不了疑窦丛生。

其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最重才判两年半,轻的被免于刑事处罚,不知道法官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第234条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之轻,显而易见。

其二、如果有更多民警参与审讯徐梗荣,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被免予刑事处罚?从判决书的内容不难看出,法官之所以作出如此畸轻的判决,是“鉴于三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依据这种判案思路来考量,如果再多几个或则十几个民警参与审讯,责任更为分散,是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全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三、如果是高中生打死了民警或者这些涉案官员中的任何一人,法官会如何判?即便在过去的专制社会也崇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国家的宪法原则。然而,现实中法官对涉官、涉警嫌疑犯“网开一面”或“法外开恩”,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却时有所闻,作为人民法官,如此随意使用手中的司法栽量权,还有什么司法公信力可言,如何能够指望其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16: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ZHD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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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9: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中生焠死案让人们明白: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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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01: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让人没有信心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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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09: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不包括达官贵人,法律只针对我们普通人。我们的社会是在进步,一步一步走向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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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09: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只有法官,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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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1: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已经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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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2: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个社会已经无奈了,很多时候都是官高于民阿,什么叫为人民服务,那是说给SB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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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4: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当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啦, 背后就不是了....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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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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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掌权者对无权或者轻权者的一种限制规则。这种规则对掌权者来说是一种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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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1: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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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8: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对的是咱老百姓.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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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8: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hei@!现在的社会人为了钱变的道德沦丧!我发现现在很有趣的一个现象,教师都要变成了商人,商人都想跑到大学去开讲座了。这就是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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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2: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但是拿个破布遮住就不在面前了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为什么不能让公安局长抵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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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2: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信仰的社会还~~还~~还~~还指望真能出个包青天???借用周董歌曲的一句歌词来说:“我不相信~~~”
公不不公平是要看人来的~~~,这就是所谓的看菜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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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6: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已经站到“人民币”面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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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04: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领导忙着做国外的慈善。

真希望中国一个岁数高的出来表个态!

在清朝,民愤比较大的事皇帝多会表态!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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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7: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向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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