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对公司差评帖子的处理办法
52RD论坛不鼓励用户发布对公司的差评,因为有部分差评确实是恶意的(恶意帖子评判办法见下),对被评价公司有着很负面的影响,我们没有能力去评判对错,遇到此类帖子,如果公司有要求删除,在无法判定双方谁对谁错以及事实与否的前提下,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此类帖子。恶意的、别有用心的帖子的发贴者一般特点是:
1、注册时间非常短。
2、发布的帖子都和此公司有关,而且都是负面的。
另依据2008.12.22最新推出的法律: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 9:35:24编辑过] 因为这类问题一般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说自己的理,个人用户站在个人权利这边,公司也要为公司争取权利,这类问题连法院可能都很难处理,所以没有办法,如果一方有要求删除,我们会删贴处理,避免发生由于52论坛的一些言论导致的各种不必要的损失。 新草案提交人大审议:网站纵容人肉搜索拟追责
“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博客“死亡日记”称,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王菲因此将传播博客、公布其信息的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2008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赔偿王菲精神损失等9367元并在网站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将有法律的统一规制,网站若无视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删除要求,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
和一审草案相比,目前的草案扩充至88个条文,专章增加了近几年比较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委表示,侵权责任立法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对生活中公民、法人受到的民事侵害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充分保护其权益,但要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也首次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民事立法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该法的座谈会、研讨会,他表示,缺失侵权责任法的民法典是不完整的,尽管目前在民法通则中大约有二十几个条文规定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有几十条的司法解释,亦能解决大量的问题,但“现在要把它们都整理在一起变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1网络侵权
网站未删侵权内容将担责
【草案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新京报:现在网络侵权案件很多,北京朝阳法院刚判了一个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草案里规定的网络侵权是否包含人肉搜索这种案件?
杨立新:包含。这个草案里分两层意思,一层是网站明知道用户侵权,你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就是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王菲的案子里,好几个都是网站自己发的帖子,当然要承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如果开始你不知道是侵权,后来,人家一警告你是侵权,你知道了,就把它删除,这种情况就不认为是侵权了。王菲的案子里有一个被告没承担责任。
新京报:是否受害,这个怎么界定?
杨立新:网站比较容易操作,人家提出认为是侵权的时候,要么就删除要么就屏蔽,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人家说侵权你就必须得做。
新京报: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里规定出一个时间的限制来,比如24小时之内网站必须删除或者屏蔽?
杨立新:一个法律,不可能去做那么具体的规定,法律就说及时删帖,是否及时由法官自己去判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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